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周晓红:忠诚干净履职 做群众满意的人民陪审员

发布时间:2016-08-03 09:30:47



    2012年9月,我被绥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绥棱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回顾这几年来走过的人民陪审员之路,我参与陪审各类案件9件,逐渐的由一个懵懂的门外汉成长为一名陪审员,这其中的过程让我深深的体会到自己肩上的责任,同时让我对基层普通群众的生活有了更深刻的体会与了解,她鞭策着我,激励着我,警醒着我,要将这份责任化为不竭的动力,不负法院和人民群众的重托。

    最初,我刚担任陪审员时,根本不懂怎么审案。在庭审过程中,我常常是一言不发,即使是心中有过疑问,最终也不知该如何提问。可以说一次庭审下来,自己觉得身心疲惫,这种尴尬常常让我夜不能寐,看到这种情形,法官鼓励我要大胆参与意见,他说:“你们虽然不着法袍,但是你们是人民的陪审员,你们承载着千千万万群众的信任,你们在陪审时和法官具有同样的权力,你们不但要陪,更重要的是审。”此后,我深刻的认识到了,作为一名陪审员,要改变这种尴尬的境地,就要不断的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只有提高自己的素养,才能胜任这份工作。每次接到庭审通知时,我都提前安排好自己手头工作,提前赶到法庭,熟悉案件,了解双方当事人,为庭审做好准备。对于庭审过程中适用到的法律条文,我都用心熟记,真正做到了在工作中学习。在调解时,我努力做好调解员。因为我一直在农村工作,农村群众的脾性有一定的了解,同时经常深入村屯,群众都比较熟悉,自身的这些优势在调节的过程中非常重要,所以每次,我都能够依法、依情,依理说服或劝导双方当事人,实现庭外和解。2014年,某社区居民高某某诉本镇居民袁某某拖欠化肥、农药款31500元,要求袁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计43281元。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主张此款没有偿还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的农药是假药,给报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并且出具了相关部门的农药鉴定书。在评议时,有2种意见,1种认为欠债还钱。一种认为既然是假药,就可以不还钱。而我的意见是,原告卖给被告的农药是假药,必定会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此款31500元中有29500元为化肥款,而化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所以此部分款项要还,但是必须扣除被告由于假农药所造成的损失。最终我的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同。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偿还原告26000元,分2次还清,其余款项原告自愿放弃。案件审理的实质性参与,丰富了我的法律知识,使我对陪审工作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激发了我的陪审热情。

    2013年,我镇中心小学的两名学生因为打闹、玩耍造成其中一名学生受伤,双方家长因为这件事也发生口角,来到法庭准备诉诸法律解决。正我要参加一起案件的陪审。经过了解情况后,我与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起进行了调解,针对孩子是正常玩耍,属于误伤的情况,对双方家长进行劝解教育,双方家长握手言和,孩子和好如初。这件事情的处理即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又体现了以人为本。避免了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相介怀,排除了不稳定的隐患。

    虽然陪审工作占用了我大部分时间,但是每一次陪审我都倍加珍惜,因为每一次陪审都是一次维护公平正义的实践。我来自普通群众,我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今后,我会不辱使命,加倍努力,不断提高法律知识和陪审实践能力,做一名人民满意的陪审员。

    (作者为绥棱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绥棱县阁山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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