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2015年11月,刘某某雇曲某到自己承包的林蛙沟做看护工作,12月25日早晨发现曲某突然死亡。曲某亲属认为曲某给刘某某打工死亡,要求刘某某夫妇赔偿各项费用25万元。刘某某认为曲某正常死亡,与自己无关,双方陷入僵持,死者曲某也一直存放在殡仪馆。2016年1月12日,曲某未成年的女儿诉至本院。
法官考虑到临近春节,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法院,积极做双方思想工作。我国风俗历来主张死者为大,入土为安,建议春节前安葬曲某,同时对曲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但赔偿数额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确定春节后开庭审理。最终曲某亲属采纳了法官的建议,并于2016年1月19日把死者曲某下葬。
开庭审理时,曲某死亡原因鉴定结论为因病死亡。原告认为曲某虽因病死亡,但受雇于被告,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给其看护林蛙沟不到两个月,且曲某因病死亡,与己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后法官又进一步做双方工作,希望原、被告换位思考,从情理上讲双方都很不幸,原告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没有父母,与姑姑一起生活,很可怜;被告也很委屈,认为不是给其干活时受伤死亡,是自己病亡的。虽然双方没能和解纠纷,但是能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被告表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可适当对原告进行一定补偿,弱化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冲突。第二次庭审时主审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继续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被告刘某某夫妇一次性赔偿原告50 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双方矛盾纠纷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