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克山县法院扎实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

发布时间:2016-07-15 11:03:37


    克山法院注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点,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作用,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少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的维护。    

    坚持做好庭审前、庭审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

    庭审中法警不立庭,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接受法庭调查,询问;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在法庭辩论阶段之后,进入教育感化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做好庭审后的帮教延伸工作。

    休庭时,审判人员在场,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宣判后,由合议庭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教育围绕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必要性以及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进行。建立未成年被告人档案,对判处拘、管、缓、免的未成年被告人,每年进行回访。案件审结之后,继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跟踪帮教,认真做好回访工作,对每一名被告人都建立了档案。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都组成了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帮教网络并及时与社区、家庭、学校联系,定期听取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汇报,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让他们做到真正的回归社会,热爱生活。

    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

    在对已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的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制宣传的工作。结合有影响的典型案例,联合共青团到学校进行法制教育。使心理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知道什么行为是对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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