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暂行规定》,对适用程序终结案件的条件、流程管理、法律文书等方面进行规范,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程序退出机制,规范执行案件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流程管理,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和公信力。
《规定》确定适用程序终结案件的范围为金钱债权案件,执行行为或特定物的案件不能适用。在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并对穷尽措施和确无财产的认定、财产调查的范围及要求做了具体的规定。
《规定》还对适用程序终结案件的办理流程予以明确:原则上应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同意,或经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符合条件的,执行法院也可依职权裁定;执行人员对拟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撰写终结执行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财产处置情况、相关证据及终结执行的理由、申请执行人意见,提交另行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对拟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通知申请执行人,并根据其要求进行调查或听证。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核实可供执行的,应继续执行;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对于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通过按月扣划其部分工资收入以偿付债务等情形,《规定》中提出可适用程序终结,以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