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法院选任具有专业特长的人民陪审员,建立起专家陪审员库,在审理涉及建筑工程、医疗保险、财会金融、社会保障等纠纷时,选择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弥补法官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不足;作为行政诉讼集中管辖试点单位,该院还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为兼职调解员、专家咨询员、裁判解读员、普法宣传员的作用,行政诉讼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到100%。
在石某、张某诉某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中,石某、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未交付房屋。为了解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状况,石某、张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某房产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预收监管账号、账户资金流动情况及账户余额。2014年12月19日,某房产管理局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口头通知石某、张某拒绝公开。石某、张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分析了监管账户设立的目的、监管账户的性质及监管账户的具体操作流程,认为国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预售款预存到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管账户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账户下的资金需要经过审批手续,目的是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而保障购房者的利益,既然已经纳入监管对象,就应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人民陪审员在行政诉讼案件裁判过程中更擅长从百姓需求、社会热点角度思考,为法官提供了多元化信息和建设性意见,使裁判兼具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王某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6月向某银行申请办理零首付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在此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房产证明,取得大庆市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与某银行签订了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并取得某银行购车款人民币248800元,购买了一辆丰田汉兰达汽车。被告人王某获取汽车后因无能力归还欠款,故将汽车抵押给他人获取现金,所得现金除一部分用于归还购车款,其余钱款均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庭审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大庆市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赔偿和解,退赔全部款项。本案的人民陪审员系某银行副行长,在被告人王某表示其家属愿意代为退赔欠款,但对应退赔数额不清楚的情况下,从银行业务处理的角度当庭对被告人王某给予解答,指出如果完全遵照银行相关业务规定,被告人王某除要将贷款购车本金归还银行外,还要补交该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用以及利息,但本案系刑事犯罪,依照法律规定,手续费用以及利息并不在本案处理范围,被告人王某只需归还购车款本金部分即可,其他费用银行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被告人王某及其家属对人民陪审员的解答非常认同,表示愿意积极筹措退赔款。在本次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当庭对被告人答疑解惑,并为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
在罗某诉某村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罗某系某村村民。2014年4月24日,罗某在村内沿道路行走时,路边防护林折断,将其砸伤。罗某先后在大庆市第五医院、大庆油田总医院住院治疗33天出院。经诊断,罗某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肋骨骨折、头面部外伤。罗某住院期间,某村委会为原告垫付了全部治疗费用。罗某出院后,与某村委会就后续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罗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村委会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16万余元。本案开庭审理后,双方当事人针对事发当天的天气、林木折断的原因及赔偿问题分歧较大,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均未成功。参加合议庭的两名人民陪审员认为调解更有利于双方纠纷的解决,主动要求参与调解,做当事人工作。他们运用丰富的生活经验和农村当地的风俗民情,反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以案释法,使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共识,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要求按照司法鉴定结论和法律规定赔偿,表示法院判决后将立即履行。法院及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均服判,被告及时履行了生效判决,双方的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