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故宫被盗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石柏魁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此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被盗单位及被害人。
2011年5月8日,28岁的山东农民石柏魁来到故宫博物院内,趁人不备潜入斋宫内的夹道处并避开清园工作人员。当晚8时许,石柏魁断开斋宫配电室安防系统电源后,采用撬锁、破窗、破墙等手段进入诚肃殿,打破展柜,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该地展出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金嵌钻石手袋等9件展品。当晚,在逃离故宫途中,石柏魁先后将所窃的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于故宫,后逃离现场。因销赃未果,石柏魁将其窃得的剩余4件展品分别扔弃于本市海淀区一垃圾桶内及路边。石柏魁所盗窃的9件展品投保金额为41万元,其中丢失的3件展品保险金额为15万元。
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石柏魁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石柏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终审裁定驳回石柏魁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