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3日上午,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对备受东京城林区群众关注的被告人于文琦、徐春明、张大海、赵黎明盗窃、盗伐林木,被告人毕建喜窝藏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11月末至2011年1月初,刚刑满释放的两被告人于文琦、徐春明伙同被告人张大海、赵黎明及在逃的刘孔银等人,驾驶二台农用四轮车,携带油锯多次到东京城林业局团山子经营所施业区及宁安农场施业区盗窃和盗伐国有林木,用于削锯沫子,拉运到宁安农场迎门山检查站于文琦租用的一块空地堆放,被东京城林业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窃木材价值人民币8967.86元;于文琦、徐春明、张大海共参与盗伐柞树、椴树、桦树等林木715株,核立木蓄积102.0673立方米,赵黎明共参与盗伐柞树、椴树、桦树等林木339株,核立木蓄积41.4689立方米;于文琦、徐春明、赵黎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张大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于文琦等人盗窃、盗伐林木案被公安机关发现后,于文琦等人当日逃跑,曾寻衅滋事被判有期徒刑缓刑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被告人毕建喜用手机与于文琦联系并提供信息及为犯罪嫌疑人于文琦、徐春明、刘孔银提供躲藏的住处,帮助其逃匿,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阻碍,最终毕建喜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查明了案件事实,并根据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情节和作用作出了如下的判决:被告人于文琦、徐春明犯盗窃和盗伐林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张大海犯盗窃、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赵黎明犯盗窃、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毕建喜被撤销缓刑与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作案工具运输盗窃、盗伐木材的二辆农用四轮车及油锯一台,联络用手机及手机卡被依法没收。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认罪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