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7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海龙、贾洪斌、孙洪亮酒后,在东京城林业局团结路“大上海”歌厅门前,为寻求精神刺激,刘海龙提出“抓丧种”,随便找个男的殴打,三人一拍即合,行至东京城林业局团结路“海洋男装”店门前,看到由北向南行走的被害人李某,刘海龙冲上前用脚将李某踹倒后,与贾洪斌、孙洪亮对被害人李某拳脚相加,孙洪亮使用腰刀将李某刺伤后,被害人李某为逃避追打,跑到恒利商场对面的小胡同内,刘海龙、孙洪亮、贾洪斌三人一直追打被害人李某,直至东京城镇邮局后身的水泥道上,将被害人李某再次打倒在地,此时的被害人李某已精疲力竭,李某称“打错人了”,三被告人对李某置之不理。刘海龙、贾洪斌、孙洪亮对被害人李某拳打脚踢,并使用整砖、砖头等工具伤害李某的身体,孙洪亮使用腰带、扫帚等工具多次抽打李某的头、背部后,孙洪亮再次持刀将李某的身体连刺数刀。后三人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李某的身体胸、背、腹、右肩、左臂、右手及双下肢等部位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左侧液气胸及身体多处皮肤裂伤,创口长度累计达28.3厘米,为轻伤。被告人孙洪亮、贾洪斌于2011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海龙于2011年8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贾洪斌亲属在公安机关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 000元。
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鉴于三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恶劣,根据各被告人的作用,以寻衅滋事罪,对刘海龙、孙洪亮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对贾洪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还判处了三名被告人连带赔偿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三被告人均认罪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