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大庆市大同区法院注重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让司法更具人文关怀

发布时间:2016-05-16 09:48:05


    5月15日是全国助残日,据统计,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8296万人。残疾人准确定义为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关爱残疾人,对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培育良好社会舆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残疾人的案件时,除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案外,在维护残疾人权益上做了很多工作,体现出司法的温情和人文关怀。

    残疾母亲育儿难,法律默默显温情

    原告吴某2012年出生,起诉其生母朱某增加给付抚养费,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原告诉称,原告父亲与被告于2014年在大同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吴某由父亲抚养,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1200元,现由于吴某随着年龄增长而支出增多,被告父亲无力支付全部费用,遂要求被告朱某每年给付抚养费4800元。但被告朱某辩称自己是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对于每年4800元的抚养费无力给付。主管法官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朱某作为原告母亲,虽不直接抚养原告,但其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仍应承担原告吴某部分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法官参照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同时考虑到被告朱某自身的残疾等级,衡量法理与情理,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判决被告每年给付3000元,原被告均未上诉。此案中,法官依照法律,同时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结合案件实际,既保障离婚子女的合法权益,又考虑到被告身为残疾人的生活状态,兼顾法律与人情,达到了理想的案件效果。

    抑郁患者诉离婚,情理结合挽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将精神残疾列入残疾人范围。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并不能时时正确认知自己的生活状态。其有时做出的举动可能会损害自身利益,这就需要法官在办案时通过细致的审理查清事实,并作出合法合理的裁量,这才有利于残疾人的自身权益。在原告张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诉称自己患有重度抑郁伴焦虑症,患病期间,被告石某不闻不问还言语刺激,未尽到做丈夫的义务,因此请求离婚。被告石某认可原告关于病情的描述,并辩称,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且在患病期间一直照顾原告,想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法官经过认真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并没有实际证据证实夫妻二人之间确已感情破裂,双方自由恋爱,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一直将收入交由原告支配,并且被告在原告患病期间积极寻医看病。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判后,法官与原告进行了细致的判后答疑,使其情绪平复下来,不再因一时激愤主张离婚,同时叮嘱被告要在生活中多包容患病的妻子,并查找了很多护理精神病患者的资料供被告参考,原被告均对法官的举动表示感激。通过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判决结果不但挽救了一段婚姻,更挽救了抑郁症患者张某的幸福。

    车祸致残求偿难,依法裁量显公平

    原告付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告潘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事故中,付某受伤并经鉴定伤残等级陆级。付某的妻子孙某也是残疾人,家庭生活窘迫。法官在审理中查明,此次事故中付某承担主要责任,但由于付某受伤较重,潘某仍需给付赔偿金及各项费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官鉴于原告付某和妻子均为残疾人,生活已经陷入严重困境,等待赔偿款将贻误伤者的治疗时机,因此,法官为付某申请了司法救助,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并且还自费为其了购买米、面等生活用品,帮助缓解燃眉之急。经执行程序,向被告追偿了全部赔偿金,因这起事故致残的原告及身患残疾的被抚养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这三例案件只是大同区法院审理有关残疾人案件的缩影,在众多涉及残疾人的案件中,很多法官都在孜孜不倦地寻找案件的平衡点,以求在法律范围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给予人文关怀。身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体察到残疾人的弱势地位,并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权益,使其平等的享有权利,是一名法律人对残疾人事业做出的一份真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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