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等原为某高校教职员工。受单位指派,成立课题组从事技术研发。后该高校与其他单位共同组建某公司,以该技术成果及部分现金入股。当年,该高校研究决定,以新设公司无形资产分红的30%作为课题组的报酬。其后该公司重组并上市,某高校占有的无形资产及现金投资获得相应的股份。2007年,某高校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变现,取得收益1亿余元。赵某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校给付奖励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等作为高校教职员工,其进行的研发工作系执行单位工作任务,且利用了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涉案技术成果为职务技术成果,应归单位所有。该高校投资收益分红款部分,应当依据其内部研究决定,给予研发人员报酬。股权收益部分,虽双方并未预见投资公司能够上市,没有对股权收益分配作出约定,但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规定,参考分红分配的比例,亦应按照30%比例给予课题组成员奖励报酬。据此判决该高校给付赵某等相应金额的奖励报酬。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科技成果转化而发生的纠纷。科技研发始于1994年,历时较为久远,科技成果投资入股所获收益金额巨大,且既关系国家事业单位与个人间利益平衡问题,也关系如何保持和促进科研创造积极性的重要问题。该案中,对职务成果创造人能否提起诉讼、应得奖励报酬比例如何依法确定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计算等方面均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处理结果既依法维护了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创造的积极性,又充分尊重即维护了高校院所的自主权及合法利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