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金活公司2000年1月1日取得了“kingworld+金活”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广告宣传。王某未经许可注册了“www.kingworld.cc”网络域名。金活公司以其公司商标驰名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权,并依法认定涉案“kingworld+金活”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院审理认为,金活公司是“kingworld+金活”组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民事权利合法有效;王某未经许可注册www.kingworld.cc网络域名,注册的域名主要部分kingworld与金活公司涉案商标英文部分完全相同,从整体角度进行观察,带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也基本一致,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域名享有权利,亦未能说明注册该域名使用的正当理由,其注册域名所显示网页载有金活公司的金活洋参等产品,能够造成社会公众混淆、误认。在此情形下,无需对金活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即可确认王安荣之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鉴于涉案域名现已被注销,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且金活公司没有请求判令王安荣赔偿损失,故判决驳回金活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我国建立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的初衷,在于给予驰名商标更大的保护力度。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只是法院为确定是否给予该商标跨类保护时需要确认的事实问题之一,而非必须。本案中,王某注册的域名与涉案商标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网站与金活公司存在关联,亦缺乏、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应当认定为一种“抢注”行为。在此情形下,已无需审查涉案商标是否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