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千思板国际有限公司是“千思板”等商标的注册人,其许可特莱仕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授权其处理相关纠纷。特莱仕公司在其网站及所生产板材包装上使用“特莱仕千思板”字样。都邦公司拥有“都邦”注册商标,在其官方网站宣传自身产品的过程中大量使用了“都邦千思板”等文字。特莱仕公司认为都邦公司使用了与其“千思板”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造成市场中产品来源混淆,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都邦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认为:对某一特定商品而言,判断其所具有的通用名称,除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可以作为依据外,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当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在建材行业中,千思板为一种新型板材,自该板材投入市场至相关《行业标准》颁布,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一直缺乏统一规范的商品名称,加之特莱仕公司在企业命名、宣传手段等方面存在的不当之处,导致同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公众客观上约定俗成地将“千思板”作为该类建筑板材的通用名称。在此情况下,特莱仕公司已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千思板”文字。判决驳回特莱仕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注册商标通用化的问题。商品通用名称是指行业规范或社会公众约定俗成的对某一商品的通常称谓。权利人经核准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如因其不当使用、怠于行使权利等因素,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已约定俗成地将该商标文字作为某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仅凭该商标文字已无法判断该商品生产来源,该商标文字即衍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便该注册商标仍然有效,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文字。如目前公众普遍使用的“优盘(U盘)”、“兰贵人”等文字均属此种情况。本案也警示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审慎、规范地使用其注册商标,避免自身注册商标显著性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