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2011年度黑龙江省知识产权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东莞黑龙公司企业名称案

发布时间:2012-04-19 09:58:50


   【案情简介】 黑龙集团公司自1996年起在国家商标局相继注册了中文“黑龙”、英文“Black Dragon”及英文缩写“BD”等文字、图形及图文组合商标,该公司生产的冰刀、轮滑等体育运动器材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达某在二十世纪90年代曾任黑龙集团公司欧洲分公司负责人,负责销售黑龙集团公司的“黑龙”牌产品。2007年,达某在香港设立黑龙实业有限公司,并在国外多个国家注册了“BD”、“Black Dragon”商标。次年,达某任董事长的香港黑龙实业有限公司在东莞市独资设立东莞黑龙公司,生产和销售冰刀鞋、滑轮鞋等体育器材及零配件。黑龙器材厂发现东莞黑龙公司生产和销售与其商标权相同和相似的商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莞黑龙公司停止使用带有“黑龙”字样的企业名称;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标识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黑龙”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东莞黑龙公司故意在企业名称中不正当使用,无论是否属于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应认定其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东莞黑龙公司自认其受欧洲黑龙公司的委托生产加工了标注“BD”商标的冰刀鞋,但是商标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国或地区依照本国、本地区的商标法规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该地区发生效力,对外没有必然约束力。据此判决东莞黑龙公司停止使用带有“黑龙”字样的企业名称、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中文“黑龙”、英文“Black Dragon”及英文缩写“BD”等文字、图形及图文组合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标识的产品、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20万元。

   【典型意义】 法律对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的侵权行为,规定了两种责任承担方式:一是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二是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本案裁判理由之一主要说明了除具备在后企业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冲突,并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权利人与注册企业的混淆误认的客观要件外,还需要具备在后企业字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故意不当利用他人商誉的情形,才可判决侵权人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此外,对于贴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目前我国理论界认识不一。本案诠释了对贴牌加工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即商标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国或地区依照本国、本地区的商标法规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该地区发生效力,对外没有必然约束力。因此,受托方进行贴牌加工,除需对委托人取得的商标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外,还要对在国内受托加工标识国外商标产品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必要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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