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2011年度黑龙江省知识产权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环保垃圾箱专利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2-04-19 09:55:54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3年10月30日申请,2004年10月27日获得“组装式地下环保清洁柜”实用新型专利权。2007年12月18日,张某以龙化新公司生产销售的“地下式脚踏环保垃圾箱”落入了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龙化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相比,二者的垃圾入斗与小盖联接的技术手段以及垃圾入斗翻转技术手段均不同,其各自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亦不相同,不能认定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专利侵权。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包括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等同特征则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上述要点缺少任意一点,均不能认定构成等同替代。依据上述原则,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不构成侵权的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