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台湾三立公司合法拥有电视剧《福气又安康》的著作权,其授予北京网尚公司享有该电视剧在大陆地区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哈尔滨市某网吧通过支付使用费从北京星线空间公司取得了电视剧《福气又安康》的播放权,并通过在网吧的电脑桌面建立特定链接,向顾客提供该电视剧的播放服务。网尚公司以该网吧及其网吧业主侵犯了其对电视剧《福气又安康》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
法院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是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网吧经营者能证明涉案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法取得,根据取得时的具体情形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网吧经营者经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案网吧在线影视观看服务项目系由星线空间公司有偿提供,在没有证据证实星线空间公司依法享有该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下,该网吧提供未经合法授权的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构成对他人合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停止侵权。但该网吧在与星线空间公司签订影视平台服务合同时,已经查验了该公司的相关资质,该公司也承诺其提供的影视作品已取得相关授权,应当认定网吧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另外,庭审时查明该网吧的局域网中已不存在该涉案电视剧,无需判令该网吧停止侵害。据此判决,驳回了网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为网吧因提供影视作品被诉侵权的一大批案件中的一件。法院认真研究了此类案件急剧上升的成因和现状,本着既要积极支持当事人依法维权,又要注意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既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著作权,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又要依法确定网吧经营者责任的原则,妥当进行了处理。对于把握此类案件的司法导向和利益平衡,促进信息传播,规范传播秩序,推动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