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72年,哈尔滨市举办“纪念毛主席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讲话发表30周年”大型美术作品展览会。宋某、刘某作为黑龙江省展览馆职工,为此次活动共同创作了涉案油画作品《毛主席观看哈尔滨市容》,黑龙江省展览馆亦为此次活动划拨了专门经费并提供了必要条件。展览结束后,该油画一直存放在黑龙江省展览馆。1990年9月,二人欲从黑龙江省展览馆取回油画但未能找到。2010年2月,吴某在其举办的个人收藏珍品展览上展出了涉案油画。宋某、刘某向吴某索要涉案油画原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返还《毛主席观看哈尔滨市容》油画。
法院认为:涉案油画创作于1972年,当时正值“文化大革命”时期,是我国法制遭受严重破坏,缺乏法律规范,忽视财产权属的特定社会历史时期。黑龙江省展览馆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其主要职能为宣传、弘扬毛泽东思想。该展览馆举办纪念毛主席《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三十周年美术作品展览系履行职能之行为,并为该展览所需的创作材料、展览布置等支付了相应的活动经费,应当认定黑龙江省展览馆为涉案油画的所有权人,宋某、刘某当时并未也不可能向黑龙江省展览馆主张该画为其个人所有。宋某、刘某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油画归其所有,其二人起诉要求涉案油画收藏者吴某返还原物不应支持。判决驳回宋某、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文化大革命”时期职务作品所有权产生的争议。美术等作品的著作权和原件所有权可以分离,著作权人并不当然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对此案的裁判,明确了对特定历史时期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认定,不应脱离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及社会环境,应综合考虑作品的创作者、作品原件当时的所有权人、作品原件现在的合法持有人(收藏者)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