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与寇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04年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寇某将自家两处房屋以32万元的价格卖给孔某。合同签订后,孔某向寇某交付绝大部分房款,寇某将两处房屋产权证交付给孔某,余款2000元未付,并约定待搬家时一并给付。由于孔某家庭的一些特殊原因,余款一直未能给付,房屋亦一直由寇某掌控并且租于他人。2009年,孔某将寇某诉至法院,要求寇某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立即交付房屋,并返还租赁费。而寇某认为由于孔某违约在先,致使合同至今未能履行完毕,不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只同意退还购房款。是否应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成为双方争执焦点。
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矛盾始终没有得到化解,孔某的妻子情绪激烈,明确表示就要求对方交付房屋,如诉求得不到满足将到省进京上访;而寇也表示坚决不给付对方房屋。鉴于双方的对立情绪突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中注重做双方调解工作,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当地。
七台河中院审监二庭杨青涛法官接手案件后,迅速厘清的案件基本事实,分析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近几年房地产价格的迅速攀升使双方争议的房屋大幅升值,双方都希望得到两处房子,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找到纠纷的主要原因后,杨青涛意识到虽然双方诉求对立,合同标的业已大幅升值,调解难度很大,但是差距之间同时也具有较大的利益调整空间,于是把“调解优先”确定为审理本案基本原则。杨青涛在庭领导的适时指导下,多次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从法理、情理、心理等方面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疏导,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互谅互让,打消了当事人过高的心理预期,帮助双方当事人制定了合理的调解方案。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至此,一起诉争多年的案件得到了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