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有“祖国林都”、“红松故乡”、“天然氧吧”之美誉的黑龙江省伊春市,位于祖国东北边陲小兴安岭腹地,是全国开发最早的国有重点林区。近年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构建和谐林区的大局出发,积极实践能动司法,因地制宜抓调解,定纷止争促和谐,一审案件调撤率五年来由84.6%增长至91.3%,消化处理了大量林区产业调整和发展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矛盾纠纷,为伊春的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伊春中院:抓住调解不放松
去年深冬,申请执行人张某带着一肚子怨气来到伊春中院:被执行人姜某无可供财产执行,案件一时不能结案。承办法官一面劝慰张某消消气,一面加紧做姜某工作,最后姜某提出用在某木器厂的债权还债。由于该木器厂严重亏损濒临倒闭,也无偿还能力,只能用库存的20立方米陈旧木材抵账。张某又以没有能力处理为由拒收实物。怎么办?办案人员没有气馁,经多方打听,离伊春100多公里的鹤岗矿区需要坑木,取得院领导的同意,法院出人出钱把木材运到鹤岗换回原煤,又冒着零下30多度的严寒,用3天时间把原煤卖掉,及时将历尽波折拿到的执行款送到原告张某的手中。
事后张某不仅打消了上访的念头,还于春节前给伊春中院送来一面锦旗,含着眼泪请求为办案法官记功,激动地说:“我服了,法院是真心真意为我们老百姓办事!”
近几年来,伊春中院党组把“调解优先”确定为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原则,将“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标准,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规则》等9项调解工作制度;成立了民事案件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深入民事案件多、调解难度大的基层法院开展指导和监督工作;实行调解联动和调解案件质量评查通报机制;把干警调处矛盾的能力作为提职重用、评先选优的一项重要指标,从而引导法官将调解工作的着眼点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中,更新司法理念,树立调解意识和大局意识,润物无声,经过努力,调解结案已成为伊春广大法官的首要选择和自觉行为。
为解决部分干警、特别是年轻干警“想调却不会调”的问题,伊春中院创建调解经验交流沙龙,由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庭室和先进个人介绍体会、经验,大家学习讨论,集思广益,共同提高。对一些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归纳梳理,在全市法院范围内进行推广。中院总结出的三级联动调解法、情感共鸣调解法、巧借外力调解法、巡回调解法等多种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在全市法院得到了较好的应用。经过这几年来坚持不懈地抓干警的调解能力,干警的整体调解水平明显提高,从中院到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都拥有自己的调解行家,中院先后表彰了62名“调解能手”,21人次被黑龙江省高院命名为“调解能手”,涌现出全国优秀法官于能凤、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迟福志等一批调解工作的先进模范。
原告何某诉被告历某离婚一案,何某要求离婚并返还财物,被告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财物。开庭时,双方亲属在法院大门口相遇并厮打在一起,情绪十分激动。这种情况下,直接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很难起效,承办法官立即将原、被告双方父母找到法院,指出如果双方父母不压火、挑事,就有可能把此案转化为刑事案件。随后法官又把双方最信任的律师找到一起,阐明事实,晓以利弊,使双方的律师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一致表示配合法院工作,分别去做各自委托人的工作。再次开庭时,双方达成了协议,使此案得以顺利调解。这是该院干警巧于调解的一个缩影。
院领导亲自调解案件,在伊春中院早已不是“新闻”。全国模范法官、主管民商事审判的副院长孙玉芹始终坚持工作在调解一线,她办理的重大、疑难的“骨头案”都达到“案结事了”,成为全市法院系统民事调解工作的领头雁。
60多名民工受雇于被告伊春市美溪区某砖厂,双方约定如因红砖质量问题被罚款由民工承担责任。红砖烧成后,因质量不合格被罚款,砖厂拒绝给付民工工钱,民工将砖厂告到法院。此案如果判决,原告极有可能败诉,民工辛苦一场什么也得不到,易引发群体上访。事态严重,案件承办人反复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没有结果,受案的美溪法院院长赵冶萍了解情况后,先后在办公室、砖厂和民工驻地为双方化解矛盾,事态虽有缓解,但双方分歧过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孙玉芹得知此事后,仔细研究卷宗,进行实地调查,并请教行家,终于找到争议双方在案件中的“软肋”。她会同赵冶萍再次来到砖厂和民工驻地,对砖厂指出:红砖质量问题责任在于原告,但被告提供的土质存在问题,使被告认识到应承担一定责任;对民工指出,被告提供的土质虽有问题,但你们不及时提出,造成的损失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在情、理、法面前,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
通过强化调解,不仅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同时还促进了法院审判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伊春中院连续五年被省高院评为优秀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先进集体;2010年被省高院荣记集体二等功;并连续五年被市委评为优秀单位;荣获“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和“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先进单位”光荣称号。
带岭:把握“五个时机” 提高调解成功率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注重抓住送达时、开庭前、庭审中、辩论后、宣判前这“五个时机”开展诉讼调解工作,有效提升了调解成功率。2011年,一审案件调撤率达97%,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
把握诉状副本送达的时机开展调解。他们抓住给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时,当事人多无思想准备,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多为真实的特点,及时抓住这个时机进行调解。该院在处理一起离婚案时,将离婚诉状直接送达到被告家中,直接了解到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当天对此案进行了庭前调解,顺利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法官减少了波折,当事人减轻了诉累。
把握案件开庭之前的时机开展调解。开庭之前,当事人经过起诉、答辩、咨询,甚至庭前证据交换,对双方的观点及分歧有了基本的认识,通过法官的努力,双方建立起了新的沟通交流平台,达成了“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的共识,能够比较理智、客观地对待纠纷。据统计,开庭前调解成功案件占该院调撤案件总数近四分之一左右。
把握庭审进行的时机开展调解。庭审过程中,案件的一部分事实,特别是一些关键事实逐步开始显露出来,这些事实便成了调解的有利基础,此时就找准矛盾焦点、发现平衡点,抓住突破点、寻找切入点,采用多种方法把握这个时机进行调解。
把握辩论结束之后的时机开展调解。当整个庭审程序结束后,这时案情已经明朗化,并有前几个阶段的调解基础,加之判决在即,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调解,就利用这个时机进行调解。
把握案件宣判之前的时机开展调解。在承办人调解不成,准备判决前,庭长通知双方当事人再次调解。这时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比较强烈,就抓住这个时机进行调解。该院去年审理的一起涉及当地林业企业的债权纠纷案件过程中,被告企业意识到自己在处理债务的程序上确有漏洞,债权人的证据较为充分,于是在宣判之前主动找到法官要求调解,减少了执行环节的负担,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很满意。
嘉荫:健全“四项机制” 保障调解规范化
为解决调解随意性问题,嘉荫县人民法院坚持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结合该院审判工作实际,先后建立健全了四项机制,有效保障了调解环节和办案过程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
建立了法院内部三级联动调解机制。即一般案件法官调,复杂案件庭长调,重大案件院长调,在法院内部形成调解的最强合力。2010年,该院在处理一起涉及农民利益的再审案件时,承办法官、庭长和院长全部投入化解,充分发挥三级联调机制的功效,主持召开了听证会,并积极协调当地行政部门帮助上访农户解决实际问题,最终使这起纠纷得以化解,避免了一起集体访事件的发生。
建立了定点巡回调解机制。针对辖区人口多、面积广的特点,嘉荫县法院的2个派出法庭在所辖的乡镇设立了6个巡回调解办案点,每年年初制订《巡回办案年度规划》,将全年下村时间和地点在当地村屯张贴公布,按照下村办案调解,就地受理,就地开庭,就地解决纠纷,现场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教育。在通过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同时,让当事人在预知法律后果的前提下接受调解,提升调解的效果,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机制。该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充分发挥陪审员来自民间、熟悉民情的优势,让民意有序地融入司法,最大限度促进案结事了。建立了人民陪审员例会制度,每年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陪审员座谈会,引导陪审员观摩庭审、审阅案件材料、参与调查、评议、主持调解活动,为每位陪审员制发了《人民陪审员审判调解手册》,让他们熟悉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法,适应从陪审员到调解员的角色过渡,提高参与协调解决纠纷的能力。2010年以来,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案件557件,调解率及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在98%以上。
建立了多元调解机制。该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的意见》,切实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协调配合。该院在总结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经验的基础上,从社区、街道、村委会、行政机关选聘特邀人民调解员20名,协助法院做好调解工作。该院还与交警、劳动、妇联等部门、医院等企业及乡镇政府、村屯、社区等基层组织成立纠纷调解联动小组,对交通事故、农民工工资、医疗纠纷、土地、婚姻家庭等纠纷进行多方联合调解,共同协作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2011年,嘉荫县法院通过特邀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的案件达61件,占调撤案件总量的10.7%,通过调解联动小组调解1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