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为获取钱财,以住店为由多次窜至旅店盗走电脑硬件,挥霍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天,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3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3月9日,被告人赵某、何某窜至该市一家旅店入住,在房间内的电脑上网时,他以QQ聊天形式将电脑配置发送给在新青家中的被告人李某。李某看后认为这台电脑的硬件能卖上价钱,便让赵某、何某实施盗窃。以同样的手段,3被告人共实施盗窃6起,盗窃价值5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3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提起犯意、遥控指挥实施犯罪,系主犯。被告人赵某、何某为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