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庭长信访接待日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12 10:31:23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畅通信访渠道,及时有效化解涉诉信访矛盾,结合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谈领导

        院长、副院长、执行局长、副厅级审判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各审判业务庭长。

        二、接谈时间

        每周二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4:00。

        三、接谈对象

      (一)院长接谈对象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信访案件;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信访案件;国家级重要新闻媒体关注的信访案件。

       (二)副院长、执行局长、副厅级审判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接谈对象为:院长交办的信访案件;复杂、疑难及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群体访、异常访案件;省级新闻媒体关注的信访案件;经审判业务庭庭长接谈后仍反复上访的案件。

       (三)审判业务庭长接谈对象为:经案件承办人、主管业务副庭长接谈后仍反复上访的案件;各级领导批示的信访案件;新闻媒体关注的信访案件;配合院领导接谈的信访案件。

       四、接谈地点

       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院庭长信访接谈室。

       五、接谈排期

      (一)院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约期接谈。

      (二)副院长、执行局长、副厅级审判员、副厅级专委采取轮流坐班的形式接访,由申诉信访办排出具体的接谈时间表。每月初申诉信访办根据接待窗口意见,梳理出被接谈对象,在院领导接谈的前一周报送《省法院领导接谈通知单》,并按院领导意见指定相关审判业务庭长配合。

       院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接谈的,可随时调整;相关审判业务庭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负责接谈的院领导说明情况,并指派一名副庭长配合接谈。

      申诉信访办应将院领导的接谈时间、地点提前通知被接谈对象,并做好接谈的登记排序工作。

    (三)各审判业务庭长除配合院领导接谈外,根据与当事人的约定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好自行接谈。

      六、接谈处理 

   (一)院领导接谈的案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并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2、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不能立即答复的,应根据案情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属本级管辖的,当场责成相关审判业务庭限期办理;属越级访案件应及时移交属事法院限期办理。

      3、对需要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案件,应由接谈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必要时由常务副院长牵头,协调处理。

      4、院领导处理来访事项应以《省法院领导接谈批办单》的形式交责任部门或属事法院办理,属事法院为基层法院的,应同时转交所属中级法院督促办理。

   (二)审判业务庭长接谈的案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正在省法院程序中的案件,应责令承办法官限期办理,并把好案件质量关,确保案结事了。

     2、对省法院程序已结束,发现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能够启动程序的应建议院领导启动再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对于不能启动程序的,应告知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解决。对实体和程序上均没有问题案件,应做好释法解疑工作;当事人仍无理缠访闹访的,应依法尽快履行终结程序,移交属地稳控。

    3、对案件自身没有问题,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上访人,应尽量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或协调社会救济机构予以救济,促其息诉罢访。

    4、对越级访案件应及时移交属事法院,并对案件的化解稳控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

       七、跟踪问效

     (一)对省法院领导批办的案件由申诉信访办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跟踪问效:

       1、责任部门、属事法院按照院领导的批办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来访事项后,应形成专报,附《省法院领导批办案件报结审批单》,经批办领导同意签字后,报省法院申诉信访办存档备案。

       2、省法院申诉信访办根据院领导的批办要求和期限,跟踪督办案件办理情况,每两个月通报一次。

       3、省法院将领导批办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各中级法院信访工作目标考评,属事单位为基层法院的,统一纳入对所属中级法院的考评范围。

     (二)各审判业务庭长接谈处理来访事项由申诉信访办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跟踪考核:

       1、根据院领导接谈的需要,检查审判业务庭长是否及时配合院领导接谈。

       2、根据与当事人约定及来访当事人的临时请求,检查审判业务庭长是否按期或及时接待来访人。

        3、对各审判业务庭长的接访情况每周在本院内网上通报一次,并纳入对所在部门的年度目标考评。

       八、责任追究

       责任部门、属事法院应以案结事了为标准,责成专人专班严格按照领导的批办要求和期限办理来访事项,及时答复来访人,对推诿扯皮或因失职渎职,导致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反复上访、越级进京上访或非正常上访的,省法院要视情节追究责任部门、属事法院、相关领导和案件承办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取消当年的评先选优和提职晋级资格、纪律处分。

       九、相关要求

     (一)各审判业务庭在院领导接谈时间确定后,应提前向院领导汇报案情,配合院领导做好接谈预案;在院领导接谈时应派出书记员做好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整理工作;在院领导对案件处理作出批示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部门承办人员或属事法院。

      (二)法警部门要专门抽调警力,维护接待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三)申诉信访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院庭长接谈的组织协调、跟踪落实工作。

      (四)本制度所称审判业务庭长含申诉信访办、赔偿委、技术室主任。

      (五)本制度适用于院庭长接待日,如有紧急、特殊信访事项需要院庭长随时接谈处置的,应及时接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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