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体制改革重点内容
1.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答:一是审判权的判断权属性。审判权既然是判断权,就必须赋予判断主体高度的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这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完善司法权威保障机制、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重要理论基础。审判权既然是判断权,就必须体现程序性、技术性等司法自身的规律,这是建立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健全法官惩戒制度的重要理论前提。
二是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归属。审判权是中央事权,实际上赋予了审判权的国家属性,也就是作为国家判断权的审判权当然应当具有终局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等诸多属性,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推动省级以下人民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健全司法行政事务保障机制、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
三是司法权的正义价值追求。审判权的解纷论,在审判实践中被推崇至人民法院的终极目标,导致片面追求调解率,颠倒了价值观、是非观和法律观,最终透支了司法公信,动摇了公民的法律信仰和道德底线。审判权的稳定论,在实践中的大力提倡,导致个别地方无视司法规律,以牺牲公正、权利、程序来换取局部和一时的稳定,没有将维稳建立在维权的基础上,最终只能是扬汤止沸、功利维稳。审判权的正义论,把人民法院的价值目标定位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也就是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定为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但基于我国的国情,本轮司法改革在审判权价值上,以正义论为基础,适当吸收解纷论和稳定论的合理成分,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以上这些理论为司法改革的目标设计和改革具体举措的提出提供了强大的思想理论武器。
2.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具体路径是建成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为基础,以司法权是判断权、中央事权和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论为理论基点,以法官制度、审判权运行机制、司法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审判权为中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问题三
3.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党的十八大以及三中、四中全会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全国法院实际,部署了7个方面65项改革任务,主要内容是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黑龙江省委确定省法院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牵头的改革任务有30项,参与的有36项。
我省作为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第二批试点省份,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的规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审判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职业保障制度、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四个方面。
4.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权力属性。依法推动改革,确保改革稳妥有序。坚持整体推进,强调重点领域突破。加强顶层设计,鼓励地方探索实践。
5.我省司法改革试点法院有哪些?
答: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下属的龙江县人民法院、建华区人民法院、泰来县人民法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下属的东安区人民法院、东宁县人民法院、海林市人民法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下属的密山市人民法院、鸡东县人民法院、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6.我省司法改革试点的相关方案如何制定?
答:全省省一级采用1+2+N模式,即一个司法改革试点方案(《黑龙江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两个司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黑龙江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黑龙江省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N个司法改革配套方案。各试点法院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院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方案。
7.我省法院司法改革四项重点任务的开展步骤是什么?
答:首先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进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第三步进行省以下人财物统管改革,最后是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