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便民工作三十条措施

  发布时间:2012-02-03 14:35:23


    为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为民宗旨,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根据我省法院实际,决定采取以下便民措施:

    一、在立案大厅利用固定板块、电子触摸屏或电子显示屏等公开告知如下内容:本院相关部门设置、职责分工;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和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和相关缓、减、免收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本院信访接待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处理程序及领导固定接访日期;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方式和相关责任追究、纪律处分办法等等,便于群众查询、了解法院内部工作程序和诉讼立案的相关要求,以及诉讼风险和有关救济方法。

    二、在立案大厅设立当事人书写区、等候区(休息区);提供纸、笔、饮用水和相应设备、药品箱以及特殊当事人所需要的特殊通道和特殊用品等;配备座椅、公用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设施。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等候区(休息区)放置一些法制类报纸或宣传册,供当事人阅览。

    三、在立案大厅设立诉讼咨询引导台、信访接待窗口、立案审查受理窗口,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设人民调解室,会同银行设收费窗口,实行诉讼咨询指引、信访接待、人民调解、立案审查、费用缴纳、案件查询等“一站式”办公。诉讼咨询引导员应着装规范,热情接待咨询,向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或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告知、风险提示等诉讼指导性材料,帮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诉讼权利和义务,引导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及合理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等。

    四、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传真等现代技术远程预约立案;对伤残人员、重病人员、老年人等可以上门立案;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法院立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立案。

    五、对于老、幼、病、残等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诉讼咨询引导员应引领其到立案窗口优先立案。

    六、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且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办理立案手续;起诉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事项。

    七、对于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无法当即答复应否受理的,需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另行约定答复时间,并在作出结论后主动联系当事人告知审查结果,履行相应法定手续,一般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

    八、在送达立案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应附办案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及本院受理问题反映的电话等联系方式,方便当事人沟通联系或反映问题。

    九、基层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对民商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设立速裁庭或速裁组审理简易案件,依法能调解的,当即调解;可以速裁的,当即速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尽量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

    十、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或者根据区域划分情况,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站点,集中审理。

    十一、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法院正常工作时间参加开庭的当事人,法院经核查属实后,可以预约在节假日或午间、夜间开庭,或者到不便出庭当事人的居住地开庭。

    十二、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类型化案件的专项合议庭,专门审理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军人、农民工合法权益案件,以及涉农、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等。

    十三、在审判法庭外设置当事人休息场所、案件开庭提示栏或电子屏幕公告开庭信息,便于当事人或其他群众参与庭审、旁听庭审;设置阅卷场所、更衣室等,为检察官、律师参与庭审提供便利条件。

    十四、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系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上述人员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对于被告人确因生活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也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十五、做好立案、审判工作的衔接,确保案卷及时移交,同时严格审限管理,规范案件延审条件,在法定审限内尽可能减少案件实际审理天数。

    十六、对于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调取;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需的证据,法院可以指导当事人或者依职权及时调查收集。

    十七、裁判文书用语要力求通俗、简洁、易懂,让当事人能够明白;要说理透彻,论证充分,让当事人能够信服。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推广格式化的法律文书。

    十八、设立受理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的举报电话,发放便民联系卡,充分运用执行联动机制、执行威慑机制,包括综合运用公告执行、悬赏执行、审计执行、委托调查、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

    十九、对执行程序启动、执行措施采取等事项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及进行监督。

    二十、对追索抚养费、抚育费、赡养费案件和劳动报酬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涉弱势群体或民生类案件,应优先执行。

    二十一、落实好首问负责制度,对群众到法院来诉、来访的,首个接受询问的法院工作人员必须耐心、热情接待,解答有关问题;如遇当事人所咨询问题不属其工作领域,也应引导或带领当事人到相关负责部门,转交处理。

    二十二、严格执行诉讼收费制度,不得扩大收取标准和范围,不得变相向当事人收取其他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应依照有关规定缓、减、免收诉讼费用。

    二十三、认真执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释法解疑工作的意见(试行)》,做实从案件受理、审判到执行工作的全程、全员释法解疑工作,及时消除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猜疑和困惑,引导其理性诉讼,提高服判息诉率。对于矛盾突出,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的案件可以实行判后回访,继续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二十四、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业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基层组织在化解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当事人对法院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或需要院、庭长接待的,信访接待或审判人员应即时报请院、庭长并商定预约接谈时间。院、庭长每周或每月应固定时间作为接访日。有条件的法院也可以设立由专人负责的院、庭长信箱等,受理和解决当事人信访问题。

    二十六、各级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对符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切实给予救助。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及涉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

    二十七、各级法院在立案时应向当事人发放案件监督卡,由当事人对法院立、审、执活动填写评价意见,待案件审结或执结后收回,并将该评价意见作为考评立案、审判、执行及相关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各级法院应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允许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法院查阅有关裁判文书和依规定查阅、摘抄相关的诉讼档案材料。

    二十九、各级法院可以在企业、乡镇、村屯、学校设立联系点和联系人,及时了解群众司法需求。通过开展法官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进企业、进军营等法律服务活动,进行法律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司法建议,搞好审判延伸服务。

    三十、对于违反立案(信访接待)、审判、执行相关规定或者违反上述便民要求的,当事人可以向本院领导或上级法院反映,本院领导或上级法院应及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依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