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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法院:一砖破头 邻里关系如何“缝合”

发布时间:2026-07-23 10:45:25


    近日,海伦市法院海兴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让险些决裂的邻里重归于好。

    李某与张某系邻里,双方因土地耕种问题产生争执,口角冲突逐步升级,继而发生撕扯。争执过程中,张某情绪失控,持砖头将李某头部砸伤,致李某头部血流不止。事后,公安机关对二人均作出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李某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仔细研判案情,双方对立情绪尖锐,矛盾积怨较深,调解难度极大。法官认为,如果简单一判了之,虽然能够厘清赔偿责任,却难以从根源化解心结,极易埋下后续冲突隐患。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法庭坚持调解优先,直面双方分歧症结,采取“背靠背疏导+面对面沟通”的方式开展调处工作。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安抚激动情绪。立足案件事实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双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引导当事人正视自身过错;同时以邻里乡情温情劝导,邻里朝夕相处,切莫因一时意气彻底割裂多年邻里情谊。

    经过多轮反复沟通劝解,双方情绪逐步平复,最终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合意。被告当场通过微信转账,一次性付清全部赔偿款。

    远亲不如近邻,和气方能安居。海伦市人民法院立足基层治理实际,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审理涉农邻里纠纷中,既严守法律底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又注重柔性司法修复邻里关系,以法理定分止争、以情理温润人心,用心用情守护辖区和谐稳定。

    【法律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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