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是司法智慧的集中载体,更是统一法律适用、开展以案释法的重要抓手。黑龙江高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高度重视案例发掘、梳理与报送工作,立足审判实践提炼具有规则、类案指引价值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规范、指引、评价、教育功能。
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军诉袁某训、袁某兰合同纠纷再审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例旨在厘清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阶段程序边界,为全国同类案件办理提供清晰裁判指引,是黑龙江法院深耕案例培育、以典型案例赋能公正司法的重要成果。”
李某军诉袁某训、袁某兰合同纠纷案
——民事案件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的程序处理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10日,李某军与案外人哈尔滨市某达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客运公司)签订《公交某路联营合同书》,约定李某军投资购置车辆营运,车辆财产权归李某军所有。2006年4月10日,双方签订结算合同,约定某达客运公司返还李某军投资款人民币30万元(币种下同)。某达客运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尚余14.66万元未付。后某达客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注销登记。李某军以某达客运公司未依法注销为由,将该公司原股东袁某训、袁某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偿还欠款14.66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训、袁某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李某军14.66万元及利息;驳回李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袁某训、袁某兰提起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袁某训、袁某兰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组织调解,袁某训、袁某兰与李某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予以确认。该院作出裁定提审本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是否须裁定再审后制作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调解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民事案件,均可依法组织当事人调解。对于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四百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据此,再审程序包括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诉讼阶段。前者旨在审查判断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当事人申请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事由成立的,裁定再审。在此阶段,人民法院并不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裁判,原生效判决、裁定并不因此中止执行。后者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裁判,且决定再审时原则上应当裁定中止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基于两个阶段的上述不同,在再审审查阶段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需要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案件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由再审合议庭制作调解书。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则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撤回再审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等情形,应当依法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二是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再审申请人虽然未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但争议问题因履行已解决,无继续审查及启动再审审理程序必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终结再审申请审查程序。
本案中,袁某训、袁某兰申请再审后,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组织调解,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出具调解书。法院遂裁定提审本案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案涉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1.民事案件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调解并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要出具调解书的,应当裁定再审。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由再审合议庭制作调解书。
2.民事案件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撤回再审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等情形,应当依法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3.民事案件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再审申请人虽然未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但争议问题因履行已解决,无继续审查及启动再审审理程序必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96条、第215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398条第1款、第40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