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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无根”豆芽受处罚 保护“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6-06-08 13:46:48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豆芽作为群众日常餐桌上常见的生鲜食材,食品安全不容忽视。部分不法商贩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豆芽生产培育过程中违规添加有害添加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无根豆芽,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扰乱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案情简介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超市经销的绿豆芽、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过程中,发现该批次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随即对生产商某豆芽小作坊展开调查。通过调查取证、抽样鉴定,市场监督管理局排除了原料带入等情况,确定该豆芽小作坊生产的绿豆芽、黄豆芽人为添加了“4-氯苯氧乙酸钠”,属于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对该豆芽小作坊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74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该豆芽小作坊拒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豆芽小作坊生产的黄豆芽和绿豆芽经检验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人为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豆芽小作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该案虽然因为及时发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该小作坊在生产豆芽过程中,为了抑制豆类生根,人为添加了“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属于农药范畴,对人体有一定的积累毒性,国标已取消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该小作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上述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上述法律规定彰显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食品安全无小事,“舌尖上的安全”更是人民法院守护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工作。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审查中,持续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为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文章出处:夜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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