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庆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多名务工人员因琐事发生冲突,最终从互殴演变为双双入刑,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琐事起争执 冲突层层升级
本案案发于一处施工工地,涉案人员均为现场务工人员,平日里一同务工、朝夕相处,本无深层矛盾纠纷。事发当日,工地钢筋工带班工人小姜与钢架工人小张,在作业过程中因工作琐事发生口头争执。争执过程中二人互不相让、情绪逐渐激动,随即爆发肢体冲突,相互厮打在一起。现场务工人员李四及其他工友看到二人打斗场面后,第一时间上前劝阻,合力将扭打的小姜、小张二人强行拉开,初步制止了现场冲突。
原本即将平息的纠纷,李四与小张却因二次口角再起言语争执,双方火气未消、互不退让,矛盾快速升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二人相互挥拳殴打对方头部,持续互相打斗。
就在李四与小张打斗过程中,小张的哥哥张三在远处目睹现场情况,因情急护弟,未加判断、未做劝阻,直接手持一根木棒快速冲向现场,从后方击打李四背部。遭到击打后,李四当即从小张身上脱离并倒地,现场打斗彻底终止。
冲突结束后,张三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投案。经公安机关鉴定,小张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李四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积极赔偿获谅解 依法从轻被处罚
案件侦查及审理期间,涉案人员均主动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开展赔偿和解工作,全力弥补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害。其中,被告人李四主动向被害人小张赔付经济损失80000元,小张对李四的故意伤害行为出具书面谅解,自愿不予追究其额外责任;被告人张三主动向被害人李四赔付经济损失35000元,李四亦对张三的伤人行为表示谅解。同时,张三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情节。
法院依法判决
庆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因民间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量全案事实、情节,结合二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张三具有自首情节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文章所用姓名皆为化名)
法律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官提醒
很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打架只是赔钱的事”,殊不知一旦造成对方轻伤二级及以上的损伤,即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昔日工友因一时冲动大打出手,虽然事后达成赔偿谅解,但仍留下了终身刑事案底。这不仅影响个人就业、征信,还可能对子女未来的升学、参军及公务员招录政审造成负面影响。工地、职场琐事繁多,遇事应保持理性克制,学会换位思考与沟通。若遇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或报警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诉诸暴力。同时,旁观者在劝阻时应保持中立理性,切勿因盲目“护短”、偏袒一方而卷入冲突,否则必将为此付出惨痛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