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龙法新闻->龙法聚焦

大庆市大同区法院:租金起争执商铺被锁 法官调解化干戈为玉帛

发布时间:2026-05-25 14:32:58



    定分不易,止争尤难。新时代新征程上,人民法院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深入践行“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黑龙江高院特推出“定分止争”栏目,聚焦基层一线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真实场景,记录他们倾听诉求、剖析症结、情理法交融化解纠纷的全过程,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敬请关注。

    租金起争执商铺被锁 法官调解化干戈为玉帛

    邻里商铺租赁,本是互利共赢的合作,却因一笔未结清的租金反目成仇,商铺上锁、经营停滞、对簿公堂……面对剑拔弩张的双方,大庆市大同区法院以法理为基、以情理为桥,既厘清权责、释法析理,又温情调解、化解心结,最终让矛盾烟消云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2024年7月,徐某将其位于大庆市大同区某商服租赁给付某,用于经营烧烤店,租期一年。2025年7月,双方约定付某继续租赁案涉商服,并向徐某微信转账一半租金,承诺等攒够钱再支付下半年的房租。2025年9月,徐某到案涉商服索要剩余房租,双方发生争执,徐某将案涉商服上锁,导致付某无法继续经营,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果后,付某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徐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剩余租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意识到,该案看似是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实则牵扯双方切身利益:若简单一判了之,不仅可能激化矛盾,还会导致商铺长期闲置、双方损失持续扩大。为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损失,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见证下对案涉商服进行开锁,现场清点、确认店内生鲜货物损失情况,同时固定房屋现状,为后续责任认定留存完整证据,也为付某尽快恢复经营、减少损失创造了条件。

    庭审中,法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逐一梳理事实、释法明理。针对是否解除合同的问题,法官明确向双方阐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方可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也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因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付某需按照约定向徐某支付剩余租金。

    针对付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法官进一步厘清权责: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在租赁期限内,付某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徐某擅自将房屋上锁,直接导致付某无法经营、货物受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付某在商铺被锁后,未及时主动与徐某沟通协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损害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因此双方需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官深知一纸判决无法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的积怨。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法官多次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倾听诉求、疏导情绪。一方面,向徐某释明其擅自锁门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即便对方拖欠租金,也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非采取过激行为扩大矛盾;另一方面,劝导付某正视自身拖欠租金的过错,理解出租人收取租金的合理诉求,理性看待损失分担问题。

    经过法官数次耐心调解、悉心疏导,双方当事人终于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放下了对立情绪。最终,付某自愿撤回起诉,徐某也撤回了反诉,双方握手言和。付某按约定向徐某支付了剩余租金,徐某则就锁门造成的损失向付某作出了合理赔偿,案涉商服得以重新开门营业,既保障了徐某的租金收益,也避免了付某遭受进一步损失,真正实现了双赢。

    此案的圆满化解,是大庆市大同区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缩影。大庆市大同区法院将持续深化“四化四解四到位”,用有温度的司法服务,既守住法律底线、厘清权责边界,又兼顾情理、化解心结,让司法不仅有力度,更有温度。未来,大庆市大同区法院将持续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民生案件,以扎实的审判工作、贴心的司法服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