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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县法院:聚餐本为乐 过量惹大祸 聚餐饮酒致死 共饮者该不该赔偿

发布时间:2026-03-05 09:35:21



    “来来来,喝完这杯,还有三杯……”酒桌必备的“助兴曲”,唱尽了朋友间的情谊,不过请千万小心,一旦超量,它就可能变成对簿公堂的“元凶”。

    案情回溯

    焦某在替其亲戚管理的小卖部门前砌了一口大锅,借着这口大锅,张某与刘某经常自备食物到小卖部与焦某一同做饭、聚会喝酒。2024年8月26日17时许,与往日一样,焦某正与张某、刘某在小卖部吃饭喝酒。酒过三巡,董某恰好也来到小卖部便主动加入了“饭局”。席间张某因身体不好不能喝酒,吃饱后便先行离开。20时19分,聚会到达尾声,张某接到焦某电话重返小卖部,骑摩托车将董某送到其居住的单元楼下后离开。21时24分18秒,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报警人称其居住的楼道口有个人躺在地上不动,请民警来查明情况。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该醉汉已经睡着无法询问其身份,遂带回派出所醒酒。8月27日早上,董某身体状况不好被送往医院。当日15时45分,董某因基底节出血-脑疝致呼吸心脏骤停死亡。董某的家人在处理完其葬礼后,遂将焦某、张某、刘某告上法庭。案件发生后受到了较高的关注,因为在这个案件里大家都仿佛看见了自己的影子,既怕自己是被告更怕自己成为原告。

    董某在席间是否被恶意劝酒?

    焦某、张某、刘某是否做到了应尽的提醒、照顾义务?

    张某为什么没有将董某送到家里只送到了楼下就离开?

    经过法官深入调查、走访,真相终于浮出水面。焦某因董某常去小卖部一来二去相对熟悉,张某、刘某不认识董某,也就是说,董某参与的是“不请自来”的“陌生局”!监控视频显示,席间焦某曾劝阻董某饮酒,饭后特地叫来没饮酒的张某将其送回家中。至于董某为何只被送到单元门口没有上楼,张某称董某拒绝了其送上楼的要求。调取附近的监控视频,并不能够清晰看出董某拒绝了张某,但也没有证据证实张某未尽到照顾义务,根据证据规则核心“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请不能被认可。

    “法官啊,多亏了你们的公正判决啊!这些日子心里压的大石头终于卸下了!我们真是冤枉啊!是你们挽救了我们几个人的家庭啊!”判决生效后,被告专程来到法庭将一面书写着“明镜高悬断是非,秉公执法护正义”的锦旗送到了承办法官手中。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人之间相互有合理注意义务,如果违反了合理注意义务,则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对受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合理注意义务有哪几种呢?

    一、提醒、劝阻义务。虽然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但其他共饮者亦有善意的提醒、劝阻责任,共同饮酒行为在某位饮酒者发生人身危险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就会产生提醒、照顾、帮扶义务,尤其是酒局组织者,负有全程安全保障义务,应及时对每位饮酒人出现的不良反应作出积极回应和阻止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降低饮酒引发事故的可能性。

    二、帮扶、照顾义务。共同饮酒人中有人处于明显醉酒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当预见共同饮酒行为已致使他人处于一种人身危险状态,尤其是负有特定照顾醉酒者责任的人,应充分警示并采取足够安全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保障醉酒人的生命安全,担负起帮扶、照顾醉酒人的义务直至其恢复安全状态。

    三、通知、护送义务。在饮酒过程中,如果饮酒人出现醉酒、神志不清或者其他不良反应时,组织者或者其他同饮者应及时通知其亲友、护送其安全回家或者送至医院治疗,并对其贵重物品或钱财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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