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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江人民法院:“小剐蹭”里藏着的“大事理”

发布时间:2026-01-14 14:16:15



    有人说,基层法官天天处理的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但我觉得,这些“小事”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大事”——可能是一口气,可能是一点委屈,也可能是一个“凭啥”的疑问。

    我承办过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情很简单,被告张某驾驶车辆在小区倒车时,与刘某停在楼下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了李某的修车费。

    但刘某取车后一算账,为了修车还花费了燃油费、过路费、打车费、住宿费等共计约1200多元。于是,他找张某要因车祸产生的其他费用,张某却说:“保险公司都赔完了,我凭啥再给钱?”俩人因此吵了一架,刘某气不过,直接将张某告到了法院。

    还记得我打电话给张某沟通时,张某的语气十分不好。“法官同志,您给评评理!我撞了他的车,我认!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修车费!现在他又要钱,光住宿费就500元,这不是讹人吗?我不给!爱咋咋地!”话没说两句,张某就挂了电话。

    看着起诉状上的金额,我心里清楚:如果直接开庭判决,这起小额诉讼的输赢可能就在于一份住宿金额是否合理的证据,但俩人心里的疙瘩如果解不开,还得闹矛盾。

    第二天一上班,我又试着打张某的电话,这次接电话的是个年轻人,自称是张某的姑爷小林。“法官您好,我岳父年纪大了,性子急,他把这事跟我说了,我想问问,这钱到底该不该给啊?”听到小林的声音,我心里松了口气——愿意主动了解情况,就有调解的余地。我干脆约小林来法院聊聊,也让他把张某一起叫来。

    张某和小林准时到了调解室,我先没提钱,而是指着桌上的起诉状:“张大哥,您先别急,我理解您,您觉得保险公司赔了大头,剩下的小钱没必要再掏。但咱们也得换位思考不是,如果不是这次事故,人家确实不需要额外支付这些钱是不是?”

    小林闻言说道:“法官,您说的对,我们愿意赔偿相关费用。但是我也感觉住宿费过高了,您帮我们看看这些费用是否合理?”

    我拿出刘某提交的证据逐一讲解到:“你们看,咱们小镇离修车店有150多公里,来回油费、过路费都是合理的,打车记录的金额和时间也没问题。我理解你们对住宿费有争议,这也是我想和刘大哥沟通的点。”

    我当着他俩的面,拨通了刘某的电话。“刘大哥,张某和他姑爷现在在我这儿,他们愿意对燃油、过路、打车的费用进行赔付,但是500元的住宿费,想跟您再沟通一下。”

    电话里的刘某顿了顿:“法官,这个车当天确实修不好,我只能在市里住一天,修车店周围也没有什么吃住的地方,所以我就打车去了市区找宾馆……其实我当时就是气不过张某的态度,既然他们愿意赔偿我燃油费那些,那这个住宿费我可以自己承担。”

    听刘某说愿意“退一步”,我有点意外,又有点欣慰。后来,我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了调解,张某当庭给付刘某因修车产生的燃油费、过路费、打车费,双方终于放下心中结缔,握手言和。

    送走当事人,调解室里的阳光正好。我习惯性地在笔记本上写下:“小剐蹭”里藏着“大事理”,修车费、误工费一笔笔容易算清,可当事人心里那本“委屈账”才是最难平的。我们法官要解决的,不光是法条下的责任划分,更要帮当事人解开心里的疙瘩。真正结一个案子,不仅仅是判谁赔谁多少钱,更要把道理讲进人心里,让那些为一口“气”较劲的人,能心平气和地走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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