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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法院:抛下的是杂物 触犯的是刑法

发布时间:2026-01-08 09:23:11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0日,王某经营的水果店开业,循环播放促销广播。楼上住户方某不堪噪音骚扰,报警要求制止楼下噪音。民警每次到场后王某都配合停止播放喇叭,但警车一走喇叭又响。

    7月21日,方某开夜车后回家补觉,再次被店外喇叭吵得无法入睡。他开窗朝店员喊话要求关掉喇叭,店员回称“正常宣传,与你无关”。方某越想越气,遂从其居住的阳台窗户向该店门口抛掷水桶、铁盘、铝制餐盒、瓷盘等物品,当时店门前正有十余名顾客,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案件审理 

    王某报警后,警方立即出警将方某抓获,并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方某对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中,法官当庭对其进行法治教育,方某深刻悔罪,并表示今后绝不再犯。大庆市龙凤区法院审理认定,方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已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方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解读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不仅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更会让抛物者自己触犯刑律,留下犯罪记录。本案中,方某因一时冲动抛掷水桶、铁盘等物品,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楼上楼下的摩擦,说到底是“邻里”二字。有矛盾,先开口沟通,再各让一步,别让控制不住的情绪抢先“跳了楼”。一时顺手扔出去的东西,也许是家里的寻常物件,却更可能砸碎平静的生活,留下难以修补的裂痕,甚至闯下大祸。遇事缓一缓,守住的不仅是头顶的安全,更是心底的安宁与日后的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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