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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大同区法院:长年不在家 没享受到供热也要交热损费吗

发布时间:2025-10-15 10:21:57



    冬季供暖是北方居民生活的“暖心大事”,眼下也正要迎来开栓供暖,但“报停暖气却要交热损费”的问题仍让许多业主感到困惑。

    近日,大同区高台子镇某小区住户刘某就因这一问题与供热单位对簿公堂,这一案例也引发了众多业主对“未享受供热为何还要交钱”的关注,且看法官如何给出答案。

    案情简介

    刘某是大同区高台子镇某小区的一名业主,因工作调动,已多年不在该小区居住,已按流程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了暖气报停手续。刘某认为“既然没用到暖气,就不该再花冤枉钱”,因此对供热公司要求收取的热损费始终置之不理。供热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高平法庭。

    当法官联系刘某时,他情绪激动,反复强调“自己没享过一天供热,没道理交这个钱”,而这种质疑,也正是小区内其他几位办理了暖气报停的业主心中共同的困惑。

    法官调解

    考虑到供热纠纷与民生息息相关,若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更多业主的误解与效仿,法庭第一时间启动诉前调解程序。面对刘某等业主的质疑,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大家的抱怨与疑问,并逐一回应诉求、疏导情绪,让业主们感受到被理解与尊重。

    随后,法官结合《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我市相关政策文件,用“拉家常”的方式讲解法律法规:“咱们小区的供热系统就像一根串联的水管,哪怕您家的阀门关了,整个管网的维护、热力平衡的保障还得继续,这些都需要成本。”

    法官还特意从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出10余个与热损费相关的典型纠纷案例,从“业主报停拒交热损费被起诉”到“法院依法支持供热单位诉求”,每个案例的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都清晰准确。看到多个类似案例的处理结果,加上法官对“热损费是公平分担供热固定成本”的细致解读,刘某等五名业主终于解开了心中的疙瘩,主动联系热力公司缴纳了热损费。

    供热服务并非“用多少付多少”的私人服务,而是具有公共属性的民生保障服务。单个用户的采暖设施是整个供热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便某户业主申请停热,供热单位为保障整个区域的供热稳定,仍需为该用户保留供热设施、预留供热负荷,同时承担管网日常维护、突发事故抢修等责任,这些服务产生的固定成本,并不会因个别用户停热而减少或转移。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35条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供热期开始30日前(9月10日前)到房屋所辖区域的供热子(分)公司服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

    《关于大庆市城市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条例》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为总热费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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