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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法院:一场车祸 九级伤残 谁来为我的伤残“买单”

发布时间:2025-10-14 11:18:52


    高速路上单方事故,好意搭载的同乘人落得九级伤残。交强险拒赔,商业险能否顶上?伤者索赔遇 “好意同乘” 说法,司机责任能减吗?下面这场意外背后的赔偿迷局,藏着每个人都该懂的法律答案。案情回顾

    2024年9月的一天,孙某驾车载着张某和何某,沿着 G1011哈同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谁也没想到,一场意外正悄然逼近 —— 当车辆行至304公里处时,孙某因操作不当,车辆突然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刮撞,随后失控冲下路边沟,剧烈的撞击声打破了高速的平静。

    事故造成张某和何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护栏还有路边的树木也都受损严重。很快,佳木斯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赶到现场,经过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孙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和何某无责。受伤最严重的张某,被急救车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张某腰1椎体压缩性爆裂性骨折,后续的司法鉴定更是给了他沉重一击 —— 致残等级程度为九级残疾。

    好好的一趟出行,竟落下终身伤残,张某和家人既焦虑又困惑:这笔赔偿该找谁要?能赔多少?一连串的问题压在他们心头。

    焦点问题

    伤者和家属最关心的4件事1这是孙某单方造成的事故,交强险能赔吗?2孙某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里,有个“如意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10000元的限额能用上吗?3张某是无偿搭孙某的车,这种“好意同乘”的情况,孙某的赔偿责任能减轻吗?4司法鉴定用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到底是不是国家标准?凭这个鉴定结果要赔偿,靠谱吗?

    法院审理

    带着这些疑问,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法院明确了张某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还有司法鉴定的费用,确保“不漏项、不超额”。针对大家关心的焦点问题,法院也给出了清晰答案:1.单方造成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但孙某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中,10000元限额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能赔,“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的金额也在赔偿范围内。2.张某是无偿乘坐孙某的非营运车辆,属于“好意同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这种情况应当减轻孙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酌情减轻了 30%。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联合制发的,2017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统一适用这个标准,鉴定结果合法有效。

    最终,扣除孙某已经赔偿的20000元,他还需再赔偿张某14681.37元。人保财险哈尔滨分公司则需赔偿张某111720.8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乘客座位险10000元、医疗费920.8元、门诊治疗费500元以及住院津贴300元。04法官提示

    3个维权要点要记牢保险要买足:单方事故中,同乘人的保障全靠司机买的商业险,像“车上人员责任险”“驾乘人员意外险”都很重要,车主千万别图省钱少买或不买。“好意同乘”有法律保障:无偿让人搭车是善意行为,法律会依法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这既是保护善意,也是弘扬好风气。证据要留全:索赔时得拿得出依据,医疗票据、费用清单、交通票证、误工证明、鉴定报告等原件,一定要妥善保管,少一样都可能影响赔偿。05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禁止违规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偿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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