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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中院:异地修车算不算“扩大损失”

发布时间:2025-09-19 15:38:03



    黑河中院近日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判决驳回了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由张某赔偿赵某车辆维修费、通行费等共计6,790.91元。判决后,经法院判后答疑,张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30日13时30分,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赵某驾驶的丰田小型客车左前部发生碰撞。经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将车辆送至哈尔滨市某4S店维修,共支出车辆维修费4,876元,另产生黑河至哈尔滨往返高速通行费485.91元、燃油费1,429元,合计6,790.91元。因协商未果,赵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判决,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证据关联性与损失因果关系

    张某主张,事故现场未见左侧前大灯清洗器等部件明显损坏,不能证明所有维修项目均与本次事故有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碰撞位置与车辆维修部位高度吻合,且车辆内部构件的损坏往往需要专业检测才能发现,不能仅以“肉眼不可见”为由否定关联性。张某未能举证证明损坏系其他原因导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异地维修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张某上诉称,黑河本地有多家维修机构,赵某舍近求远前往哈尔滨维修属于“恶意扩大损失”,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经查,黑河地区确无广汽丰田官方授权4S店,案涉车辆为高配车型,其车漆调配和部分部件维修需要专业技术和原厂配件支持。法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选择获得符合原厂标准的维修服务,以恢复车辆原有使用状态。赵某选择前往官方授权4S店维修,符合一个“合理谨慎消费者”的标准,并非恶意扩大损失。因此,由此产生的有正规票据佐证的往返通行费和燃油费,属于必要合理的支出,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

    黑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某主张的损失与案涉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其维修方案和产生的必要费用合理正当。张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送达后,张某对车辆是否实际维修仍存疑虑,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承办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动与赵某联系,积极协调让张某查看维修时拆卸下来的旧配件。赵某同意配合查看配件,消除了张某心中的疑虑,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法官寄语

    本案的审理和裁判,是在“八思八问”审判理念指导下开展的一次司法实践。判决不仅明晰了事故各方的权责边界,弘扬了诚信、负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明确了交通事故赔偿应遵循“恢复原状”和“填平损失”的原则。在认定维修必要性与合理性时,我们综合考量车辆损坏情况、维修工艺要求和本地维修条件等因素,既保障被侵权人获得符合标准的维修服务,也防止损失不当扩大。案件裁判后,我们坚持“向前多走一步”,通过耐心细致的判后答疑,消除了败诉方的疑虑;我们更注重“向后延伸一步”,积极引导并成功促成了当事人的自愿主动履行,从根本上化解了纠纷,避免了后续诉累,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效果,展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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