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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高新区法院:一老人多次盗窃小件商品 构成犯罪吗 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09-18 15:08:12



    因为爱喝酒又囊中羞涩,一老人半月内多次到超市“顺手牵羊”行窃,单次涉案金额在38~55元不等。此类“小偷小摸”是否构成盗窃罪?近日,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姜某是一名60多岁的无业人员,爱好喝酒。2025年2月9日至24日,姜某前后6次来到大庆市某商场,趁人不备,将货架上的瓶装酒塞进羽绒服内兜,未付款即离开超市。

    经查,姜某六次所盗商品,分别为价值55元的520ml劲酒五瓶、价值38元的375ml牛栏山白酒一瓶,其中最后一次盗窃未遂。所盗白酒均被姜某饮用。

    案发后,姜某亲属代为赔偿超市全部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在第六次盗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盗走白酒,系犯罪未遂。本案犯罪事实部分既遂、部分未遂,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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