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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法院:三兄弟庭后续写“紫荆同根”

发布时间:2025-07-23 09:19:22



    “法官,我已经把柱子拆了!看嘛~这是照片......”近日,在绥阳县法院旺草人民法庭立案大厅,被告张某丙的家人主动到庭,笑着向承办法官展示争议立柱的拆除过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系同胞兄弟,三户人家相邻而居。2025年1月,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因土地、邻里问题产生纠纷,张某丙在公共通道砌柱并安上了铝合金大门,导致张某甲与张某乙两家车辆进出存在困难。经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丙自行拆除门前柱子,但是协议签订后未能履行。2025年5月,张某甲与张某乙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承办法官实地勘查测量后认定,被告修建的立柱确实妨碍了公共通道的正常使用。鉴于双方曾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过调解协议,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争议立柱。

    判后答疑

    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并未坐等文书生效,而是主动进行判后督促工作。一方面,通过三次面对面沟通释法,向被告详细阐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从亲情角度耐心进行劝导。最终促使被告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在判决生效前就主动拆除了全部立柱,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相邻各方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亲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加强沟通协商,必要时可寻求基层自治组织或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生效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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