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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铁法院:巧解铁路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四方共赢彰显司法温度

发布时间:2025-07-10 09:25:21



    近日,佳铁法院审理了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案历经追加被告、司法鉴定、现场调查及多轮调解,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四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2023年10月12日9时许,原告通过破损防护网进入某铁路专用线附近挖野菜。当日9时27分,某工业园区线调10次列车发现运行线前方107米左右有1名女子站在左侧枕木处,虽经司机鸣笛警示,原告仍被列车刮伤,造成其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等多处损伤,受伤半年后至双目失明,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一处二级伤残、三处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伤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输血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多项费用,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初期,原告仅起诉某国有铁路公司,后经调查举证发现,该铁路公司仅为事发铁路专用线提供运输服务,与铁路公司签订合同的主体是某物流公司,而该物流公司又举证称,该铁路专用线所有权人应为某开发区管委会,而该开发区管委会则表示政企早已分开,其并非铁路专用线所有权人。于是,原告将三家企业单位均列为被告,一并追责要求赔偿。

    庭审中,三被告均主张自身无责。某物流公司与某管委会均否认是案涉铁路专用线的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某国有铁路公司则主张已尽相应义务。原告违规穿越破损防护网进入行车区,自身存在主要过错。然而,其遭受的严重人身损害后果令人同情,使得合理确定责任主体、划分赔偿比例成为本案关键难点。

    面对争议,承办法官通过查阅卷宗、梳理证据及法律关系,将核心争议焦点锁定为确定案涉铁路专用线的所有权人、经营权人。随后,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最终确认了某物流公司、某管委会均对案涉铁路专用线存在监督管理关系,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责任。同时,某国有铁路公司尽管履行了鸣笛警示、减速制动义务,但作为高度危险作业方仍应承担一定无过错责任。

    在明确责任划分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秉持实质解纷理念,着力平衡各方利益诉求,运用中院“七步调解法”,对各方做“背靠背”调解工作,逐一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责任划分以及判决与调解在执行效率、成本等方面的利弊。经过多轮耐心沟通,各方逐步消除分歧,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在三方被告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后,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原告及家属对法院高效解决其困境专程赠送锦旗以示感谢。

    本案的成功调解,充分体现了铁路法院在化解复杂矛盾纠纷中的司法智慧与担当。通过精准查明事实、依法厘清责任,为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设身处地沟通协调,找到各方利益最大公约数,实现了原告赔偿快速落实保障其后续治疗与生活需求,三方被告合理分担责任避免了诉讼执行长周期消耗的“双赢多赢共赢”,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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