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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七问” 愿所有人“芒”有所获 “种”有所得

发布时间:2024-06-07 13:54:19


    芒种是收获与播种的交点,抓住时机,奋发向前,启于辛勤,结于丰盈,希望与收获不期而遇,付出与回报总相串联。高考临近,祝愿所有考生不负努力,不负时光,皆能“芒”有所获,“种”有所得。法官在此提醒:公平公正是各类考试的基本要求,考前“七问”助力广大考生理性备考、诚信应试切勿心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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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行为要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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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哪些考试中作弊要“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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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属于考试作弊的“入刑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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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参与考试作弊的人员要“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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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要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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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当次考试各科成绩均无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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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哪些行为将会被暂停参加考试1-3年?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在国家组织的考试中组织他人使用秘拍设备窃取考题,通过互联网、无线电等技术手段将答案传入场内,倒卖国家公开考试答案、代替他人考试均会构成犯罪,参与作弊的考生也会被取消考试成绩,甚至在一段时间内限制参加考试,受到严惩。特别提示:代替他人考试的考生和要求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考生均构成犯罪,将影响考生日后的求学和求职。下面,通过我省判处的几起案例带大家深度了解考试作弊带来的严重后果。

    案例一

    刘某、孙某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孙某向被告人焦某购买全国体育单招文化课考试答案及用于考试作弊的信号发送器、信号接收器,在被告人黄某处借得信号发送器。刘某在QQ群和微信群发布广告,向37名考生出售全国体育单招文化课考试答案并提供作弊器材,并于考试当日让梁某、黄某、杨某等分别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绥化市、鸡西市、佳木斯市、鹤岗市的八个考场附近操作信号发送器向考生发送答案,非法所得人民币251500元。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焦某、孙某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并提供作弊器材,被告人梁某、黄某、杨某等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焦某、孙某等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均被判处罚金20000元;梁某等其他被告人判处二年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依法宣告缓刑,并处罚金20000元。

    案例二

    向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

    被告人向某分别在夏季、冬季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前,通过新浪微博“超话”发布其有英语四、六级试题答案的相关信息。考生添加其微信后,向某联系经他人推荐添加为微信好友的“xx教育”购买答案,并在英语四、六级考试过程中发送给购买答案的考生若干人。同年,向某微信好友韦某询问其是否有研究生考试英语(二)的试题答案,向某再次询问“xx教育”后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从“xx教育”购买答案,考试结束后韦某通过向某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支付2500元。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犯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随案扣押作案工具iphone(苹果)手机一部;违法所得25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

    梁某一、王某等代替考试案

    被告人梁某一通过其朋友被告人刘某找到被告人王某代替其亲属梁某二参加国家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并使用软件将梁某二、王某的照片合成,为梁某二在网上报名并打印准考证。2019年9月,王某在代替梁某二参加考试期间,被监考人员发现异常后报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王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梁某一、刘某为代替考试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四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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