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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来了 黑龙江法院“执行护春耕”

发布时间:2024-05-13 16:15:00


    黑龙江法院

    “执行护春耕”典型案例

01
刘某与吴某等承包费损失赔偿执行案
02
刘某与代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03
何某与邱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04
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某村委会与某粮食饲料公司、曹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案
05

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01.刘某与吴某等承包费损失赔偿执行案

    【基本案情】

    吴某等9人系北安市某村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18年,刘某等人在未与吴某等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支付了承包费,而王某等人在签订合同但未支付承包费情形下耕种了案涉土地。吴某等人“一地两包”,导致刘某等人未能耕种相应土地,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纠纷。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判决吴某等人退还刘某等人承包费并赔偿损失,王某等人给付吴某等人承包费并赔偿损失。判决生效后,经当事人申请,由北安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办理过程】

    北安市人民法院针对本案涉及农户众多,利益关系复杂的特点,组建了“春雷”护农专案小组负责本案的办理,第一时间建立了执行法官与案件当事人的沟通渠道。经过对案件的仔细研究和财产调查,将案件执行的突破口定位在王某等人作为土地种植者领取了农业补贴上,因此率先对王某等人的账户、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其后,以涉农执行案件“绿色通道”为载体,有针对性实施“调查、控制、沟通、执行”四步法,果断采取相应措施。很快,王某等人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面对拘留、罚款、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产生的压力,纷纷表示尽快将所欠土地承包费如数交付法院指定账户。

    本案的另一个难点在于涉及农户众多的情况下如何分配案款。考虑到吴某等人既是申请执行人又是被执行人,执行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劝导当事人建立法律意识,不要因小失大、影响春耕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以此最大限度缓和三方对立情绪。

    最终,涉案土地承包费30余万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顺利到账,执行法官将案款如数发放给了相关当事人,涉及的18件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春季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多发季,相关案件的执行事关农户能否顺利安排农业生产,而且该类纠纷往往具有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利益关系复杂等特点。北安市人民法院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春雷”涉农专项集中执行行动,成立“春雷”护农专案小组为执行工作提档加速,系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既化解了矛盾纠纷,同时也解决了申请执行人春耕后续资金紧张的问题,切实保障了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

    02.刘某与代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2024年初,建三江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代某给付原告刘某欠款总计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代某养殖的生猪未达到出栏标准,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前,经执行干警耐心劝导,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刘某顺利拿回代某欠款。

    【办理过程】

    建三江人民法院收到刘某立案保全申请后,对代某的网络资金、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第一时间驱车前往养殖场对五十余头生猪采取活封措施,同时告知代某所养殖的生猪已被查封,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查封期间由代某继续负责饲养至达到出栏标准,如果要变卖需要提前向执行干警告知并将所得款项及时偿还刘某。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刘某提供了代某养殖的生猪符合出栏标准线索,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耐心劝导,刘某也表示可以放弃部分延期利息。最终,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代某将生猪予以售卖,并全部履行了拖欠刘某的借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事关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终实现,是践行“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该案是建三江人民法院将枫桥经验延伸至执行领域,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在执前的一次生动实践。建三江人民法院运用“执行+诉前、诉中保全”的立审执一体化内部执源治理模式,依法加大执前财产保全力度、以保促执,提高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意识,用实际行动保障了农业春耕生产顺利进行。

    03.何某与邱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何某经同村村民介绍受雇于邱某,从事采摘工作。何某在采摘作业时,从松树上掉落,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失去劳动能力。经法院判决,邱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办理过程】

    判决生效后,桦南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法院线上线下查控,被执行人邱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邱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偿债并不肯露面,案件陷入僵局。

    此时,执行法官意识到,通过限高、失信等惩戒措施不能快速有效的对被执行人施压,而且不利于急需赔偿款的申请执行人,遂驱车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牡丹江海林市展开调查。通过当地派出所的配合,执行法官找到邱某的亲属,并通过释明法条、厘清义务、告诫后果等方式,做其亲属工作,劝告被执行人主动沟通协商,及时履行义务。通过多次走访调查、劝诫及组织当事人协商,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邱某筹集款项,一次性支付执行款75万元,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何某后续康复费用得以保障。

    【典型意义】

    桦南县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倡导“力度”加“温度”的执行工作模式,找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解纠纷、减诉累、护公平,着力破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高效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了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04.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某村委会与某粮食饲料公司、曹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3年,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某村委会与某粮食饲料公司、曹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某粮食饲料公司返还村委会1004亩土地,曹某承担连带责任。因某粮食饲料公司及曹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4年4月,某村委会向牡丹江西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办理过程】

    村委会递交申请执行材料时,西安区法院执行局便注意到这件案件的特殊性,此时正值备耕、春耕期间,案件能否快速执行关乎村委会一年的农业生产效益。护农保春耕执行行动刻不容缓,该院执行局局长靠前指挥,当即带领7名执行干警赶到村委会,并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到场,组织村委会和曹某进行调解。

    调解中,执行干警向曹某释明法律文书的效力及相关法律法规,告知曹某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经耐心调解,村委会与曹某达成和解协议,已种植中草药、沙棘树的部分涉案土地于2024年11月1日前交付给村委会,其余没有种植作物的土地,曹某立即交付。

    为确保土地顺利交付,执行干警又与辖区民警、村委会工作人员、曹某等一同来到涉案土地,全程监督土地的测量,明确分界线,并见证该地实际交付。

    【典型意义】

    田间地头涉民生,未有一事可言轻。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秉持司法为民理念,高度重视春耕备耕关键时期,为涉农案件开辟执行“绿色通道”,及时妥善化解涉农纠纷,全面落实“助农”“暖农”“惠农”各项措施,全力护航春耕生产。

    05.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李某多年来靠耕种为生,由于近年来市场波动等原因,陷入了债务困境,故向邻居王某陆续借款共计12万元。因李某一直未能归还上述借款,王某将其诉诸红兴隆法院并在胜诉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办理过程】

    红兴隆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约谈被执行人李某。在交谈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李某并非恶意拖欠债务,而是确系生活困难,除赖以生存的耕地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考虑到若查封该土地获取的价值未必能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的全部债务,另一方面还会影响春耕,给被执行人生活带来困境,故决定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即给予李某一定的宽限期,让其完成春耕生产,待粮食收获变现后,再行偿还债务。随后,又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进行了沟通,向其解释了李某的现状,并希望王某能够充分理解。其次,为缓解了李某的生产压力,执行法官积极与当地政府、农业部门联系,为李某争取到了春耕生产所需的物资和资金支持,保证李某顺利开展春耕,执行法官积极能动履职的行为,也给王某吃了一颗定心丸,表示愿意接受执行法官建议,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法官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能动履职作用,用心用情用法妥善化解涉农纠纷,为春耕生产保驾护航的生动体现。强制执行也要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本案中,执行法官以“如我在诉”的意识,体谅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和需求,并充分考虑当前是护春耕、保民生的重要节点,积极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灵活执行的最优方案,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并联系当地政府为被执行人提供物资、资金等救助,实现了良好的外部联动,共同为农民群众春耕生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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