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0日,我院依法宣判了王可新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该案系首起由我院执行部门移送并由我院依法定罪宣判的拒执罪案件。
我院分别于2009年10月29日、2011年11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玉林、被告王可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偿还原告刘世芳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玉林、王可新未履行还款义务,刘世芳向我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通过公告送达和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下落不明的张玉林和王可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财产调查,张玉林名下无财产,王可新名下仅有一处建筑面积64.75㎡房产,由王可新及其子女共同居住。因该房产系王可新名下唯一住房,依据法律规定无法处置,遂我院对该房产依法查封,并将张玉林、王可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后王可新在未向我院报告财产状况的情况下,分别于2014年3月一次性还清房屋贷款9万余元,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通过POS机刷卡114笔(累计消费37万余元),2017年2月将其名下房产出租,收取租金18000元。王可新未按要求向我院报告财产,且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7年1月,我院将该起案件移送南岗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4月,南岗区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判决王可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我院公开宣判的首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案,表明了我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积极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推动诚信社会建设的坚强决心。截至目前,我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15人。下一步,我院将坚决贯彻落实省法院“六个一律”工作要求,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建立打击拒执犯罪机制,坚持公诉与自诉并重,充分发挥刑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制裁和震慑作用,为确保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扫清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