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典型案例1
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4日,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甘民商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将王某名下一台比亚迪轿车予以查封。2013年7月16日,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甘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给付郭某欠款40.8万元。2014年2月27日,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甘民初字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给付郭某欠款92.4万元。2013年7月,王某私自将比亚迪轿车转移至山西省平定县;2014年,王某经营的某种子经销处共销售一万多斤种子,销售金额10余万元,未用于还款;2014年1月3日,王某花费10余万元租赁山西省阳泉市某处门市房经营饭店,为了隐瞒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饭店以其侄子名义经营。
因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甘南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甘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8月14日将某抓获。2015年1月23日,甘南法院对王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非法处置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并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义务,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要求,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郭某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权威,依法应予严惩。
2016年典型案例2
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哈尔滨市阿城区档案局工作人员张某因将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哈尔滨市阿城区档案局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哈阿档行罚字[2014]第1号《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处于人民币5千元罚款,并将原黑龙江省某电缆厂所有职工档案移交到中国联通集团黑龙江省通信公司。张某在法定期限内即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义务,哈尔滨市阿城区档案局经催告后向本院申请执行。哈尔滨市阿城区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后,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阿行非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认为哈尔滨市阿城区档案局做出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准予强制执行。2015年3月5日,哈尔滨市阿城区档案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经催告劝说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决,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拒执犯罪。2015年12月10日,阿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玉玲犯拒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在执行过程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严重损害了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其所占有的职工档案涉及223名职工的利益,职工代表长期以来一直在区政府上访,寻求解决社会保险待遇,张某拒不移交职工档案的行为已关系到社会稳定。执行人员对其催告劝说后仍不思悔改,逃避执行。经审查,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2016年典型案例3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3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对周某与李某合伙纠纷一案作出(2011)富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给付周某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5.4万元。判决生效后,周某向该院提出执行申请。李某给付部分欠款后,于2013年4月将其所有的位于富拉尔基区的住房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妹夫后,举家搬迁至外地,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因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富区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6月16日在山东省烟台市将李某抓获。2015年1月8日,富区法院对李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应付的执行款7万元全部履行到位,可对其从轻处罚。故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在该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李某明知其应当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其名下所有的价值13万元的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并举家搬迁至外地,故意恶意规避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尽管其在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但这只能作为其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不影响其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6年典型案例4
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1日,拜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拜商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书,对孟某经营的克东县克东镇保安街金色时光快捷宾馆予以查封,并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拜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孟某在魏亚臣诉戴宝山等人一案中对22.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9月1日,孟某以16万元的价格将被法院查封的宾馆转租他人经营,且未将转租费上缴拜泉县人民法院。
因孟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拜泉县人民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7月8日将孟某抓获。2015年4月23日,拜泉县人民法院对孟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孟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且擅自转移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孟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够如被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返还擅自转移财产所得价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孟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且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宾馆转租他人,租金未用于履行法律义务,属于规避执行的行,孟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返还擅自转移财产所得价款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只能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不能作为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
2016年典型案例5
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1日,尚志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3)尚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某某、赵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息57.7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2013年8月29日,李某向尚志法院申请对徐某某、赵某某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尚志法院曾于2013年1月保全查封了徐某某座落于尚志市尚志镇的一处房屋。并已向尚志市房地产管理局、徐某某送达裁定。后徐某某在明知该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于同年2月4日将该房屋转卖给赵某,并于当日到房产部门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
该案被执行人徐某某系人大代表,执行过程中,尚志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向尚志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对被执行人徐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市人大常委会于同年11月4日批准。12月26日,尚志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徐某某予以拘留十五日,并责令其退赔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款。徐某某仍称其无力退赔。因徐某某行为已经涉嫌犯罪,2014年1月10日尚志法院对徐某某拘留,1月20日将该案移送尚志市公安局法制科审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罪予以刑事拘留。后经公安机关核查,检察机关对徐某某提起公诉。2014年11月27日,尚志法院作出(2014)尚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徐某具有人大代表的身份,明知应当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但在明知房产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仍然将房产转卖他人,且在被司法拘留后仍然拒不退赔非法处置财产的收入,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依法应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处罚。该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