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洪山作新闻发布 朱丹钰 摄
省法院执行二庭庭长孙勇发布典型案例 朱丹钰 摄
省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孙冰答记者问 朱丹钰 摄
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于世伟答记者问 朱丹钰 摄
新闻发布会现场 朱丹钰 摄
省法院于5月9日上午举办了“司法保护劳动创造”主题开放日活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全省法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和10起典型案例。据了解,近年来,黑龙江法院持续推动劳动争议审判专业化建设、全流程调解机制建设和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劳动争议审判机制,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洪山通报了全省法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执行二庭庭长孙勇发布了典型案例,刑二庭副庭长孙冰和民一庭副庭长于世伟回答了记者提问。人民日报、新华社、法制日报等近20家中央、省级媒体记者和50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师生参加了发布会,并就关心的劳动者维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提问。新浪网和省法院官方微博进行了视频直播。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随着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14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20931件,审结20102件,诉讼标的额7.16亿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对46人判处有期徒刑,对3人判处拘役;集中执结了2514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到位金额9238.93万元,有效保障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据悉,黑龙江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坚持三个“持续推动”,即持续推动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专业化建设,普遍成立专门合议庭,归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和裁判尺度的基本统一;积极选任具有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知识和能力经验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加强了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持续推动全流程调解机制建设,积极推行以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和执行和解为范畴的全流程调解工作模式,引导劳资双方自愿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近三年调撤劳动争议案件8066件,以最快时间实现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了劳动者维权过程,减轻了维权压力。持续推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和推动建立了以党委、政府为主导,法院、总工会、人社局为依托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还建立了部门联络员制度,开展联合排查矛盾纠纷,实行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举措,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拓展了化解矛盾纠纷新途径。
新华社记者: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劳动创造。刚才听省法院介绍,我省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请问,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如何来维权?法院又是如何审理这类案件,重构和谐劳动关系?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洪山: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争议成因以及劳动者权益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三个方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社会发展、经济活跃度增高、经济主体多元化的正常反映。二是广大群众法治意识增强、自我维权意识提高的表现。三是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完善,社会诚信度还不高。
关于在劳动者自力救济,即自我维权问题。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建立了一系列多层次的保护制度,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多种渠道。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维权。一是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二是向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是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着重强调两个问题。一是协商和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二是劳动者应切实提高维权意识,在与用工者形成劳动关系时,要认真签订劳动合同,为自我维权提供依据。
关于劳动权益公力救济特别是司法保护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劳动是宪法赋予有劳动能力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手段。劳动争议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有尊严地从事劳动是国家的责任、全社会的责任,也是人民法院的责任。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应注重把握好四个并重:
1.坚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关系矛盾本质上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体和利益共同体,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体利益的相对差异性。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充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关注企业的生存发展,努力做到互利共赢。
2.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并重。要准确把握劳动合同的效力,平等保护劳动者的就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鼓励、规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履行诚信义务,防止因劳动者的失信行为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通过平等保护,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性和稳定性。
3.坚持提高审判效率与保证审判效果并重。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执"的原则,尽快受理,及时调判,优先执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但要正确把握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劳动者的生计保障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关系,根据个案的情况,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迹象的企业,要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来能够实现。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用人单位,要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以及拍卖、变卖厂房设备等强制措施,避免竭泽而渔,支持用人单位发展,维护好劳动者的长期利益。
4.坚持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并重。在案件审理中,法院要不断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主动邀请企业工会、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创建和完善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全力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其次,能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看是否达到了法定的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客观方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数额较大;三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中,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具体形式及“数额较大”的标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在这里,我想专门说一下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两种情形掌握“数额较大”:一个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另一个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该条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采用“期限+数额”或者“人数+数额”的模式,确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标准。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我院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与省检察院会商,研究确定了我省执行“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