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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宝徇私枉法案

发布时间:2019-03-17 16:39:52


李长宝徇私枉法案

【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李长宝在担任黑龙江省克东县公安局克东镇第一派出所副所长期间,明知崔岩伙同崔巍、崔利(因崔巍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另案处理)持刀重伤他人,三人系网上追逃人员,受他人请托,徇情枉法为崔巍、崔岩、崔利三人先后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陆续撤销了对三人的网上追逃信息,使该案被中断侦查,致使崔巍、崔岩等人逃避法律追究、逍遥法外、脱离司法机关侦控数年之久。在此期间,崔巍、崔岩等人在社会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当地百姓,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裁判结果】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长宝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李长宝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长宝不服,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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