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6-06 09:07:14 |
|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爱法执字第4号 |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职业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职业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2012)爱民初字第158号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补偿人民币2,0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2)爱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于炳成 二O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陈 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