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某与江某物权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6-06 09:03:41 |
|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爱法执字第140号 |
申请执行人:周某,女,汉族,职业医生。 被执行人:江某,男,汉族,职业退休干部。 本院在执行周某与江某(2012)爱民初字第672号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某未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周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本院已向黑河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登记在江某名下的位于黑河海关3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产权证号:黑房权证合字第S20050433号)更名、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周某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2)爱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于炳成
二O一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陈 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