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荣安申请执行王铁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6-05 16:54:35 |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鸡冠执字第421号 |
申请执行人林荣安,男。 委托代理人姜淑香,女。 被执行人王铁夫,男。 本院在执行林荣安申请执行王铁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除被法院冻结工资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本金19 000元、案件受理费137.50元、执行费187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已执行7 400元,余款正在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鸡冠执字第4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到期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梁大钢 执 行 员 秦文胜 执 行 员 王 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太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