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清诉高桂兰欠款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6-05 16:52:17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鸡冠执字第430号

申请执行人王淑清,女。

委托代理人林志华,女。

被执行人高桂兰,女。

本院在执行王淑清诉高桂兰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桂兰已履行168 000元,包括此次执行的16 000元,尚欠本金18 6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鸡冠执字第4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冻结工资到期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秦文胜

                       执 行 员 梁大钢

                       执 行 员 王 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大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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