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淑清诉高桂兰欠款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6-05 16:52:17 |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鸡冠执字第430号 |
申请执行人王淑清,女。 委托代理人林志华,女。 被执行人高桂兰,女。 本院在执行王淑清诉高桂兰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桂兰已履行168 000元,包括此次执行的16 000元,尚欠本金18 6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鸡冠执字第4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冻结工资到期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秦文胜 执 行 员 梁大钢 执 行 员 王 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大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