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丹与被执行人蓬莉返还合伙投资款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6-05 16:49:15 |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鸡冠执字第341-1号 |
申请执行人吕丹,女。 被执行人蓬莉,女。 申请执行人吕丹与被执行人蓬莉返还合伙投资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金184 208.33元、案件受理费9 349元、执行费2 958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现已执行160 000元,余款正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3)鸡冠执字第3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工资冻结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梁大钢 执 行 员 秦文胜 执 行 员 王 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太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