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全胜申请执行罗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6-05 16:44:09 |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鸡冠执字第445号 |
申请执行人卢全胜,男。 被执行人罗颖春,男。 本院在执行卢全胜申请执行罗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现正在履行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 000元,未执行100 000元,诉讼费1 150元,执行费1 417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实际标的履行日期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鸡冠执字第4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梁大钢 执 行 员 秦文胜 执 行 员 王 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太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