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何君申请执行崔永财、于德贵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6-05 16:41:48 |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鸡冠执字第474-1号 |
申请执行人路荷君,女。 被执行人崔永财,男。 被执行人于德贵,男。 本院在执行路何君申请执行崔永财、于德贵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永财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路何君本金11 000元,诉讼费75元,执行费1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07)鸡冠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大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