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何君申请执行崔永财、于德贵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6-05 16:41:48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鸡冠执字第474-1号

申请执行人路荷君,女。

被执行人崔永财,男。

被执行人于德贵,男。

本院在执行路何君申请执行崔永财、于德贵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永财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路何君本金11 000元,诉讼费75元,执行费1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07)鸡冠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大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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