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明哲申请执行柳长青债权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6-05 16:39:52 |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鸡冠执字第382号 |
申请执行人刘明哲,男。 被执行人柳长青,男。 本院在执行刘明哲申请执行柳长青债权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柳长青除已被另案冻结的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 969元,未执行20 969元,执行费21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实际标的履行日期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鸡冠执字第3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另案冻结工资执行完毕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梁大钢 执 行 员 秦文胜 执 行 员 王 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金茹 |